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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议案建议

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等权限留给所属县(市、区)的建议

2015-03-10 09:09:14

敦化市物价局  王德刚

公积金关系百姓福祉和公共利益,也关系政府的公信力。一直以来,公积金政策因提取条件苛刻、享受人群有限且利用率不高而被不少民众认为劫贫济富,引起舆论对公积金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和对公积金制度改革滞后的不满。个人公积金无法自主提取和自主支配,从法理上也讲不通。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缴纳者对其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挪用,否则就是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其实是政府强制在职员工存入银行的个人资产。这笔个人资产不仅所有人提取难,不能自主支配,而且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者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显然与《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背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代管公民这笔个人财产的服务性机构,它的角色只是当好老百姓公积金的临时管家,其有义务管好公积金而没有权力挪用、处置和使用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目前来看,很多县(区)分支机构所有涉及公积金的一切权限全部在市(地、州、盟)。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途的多元化等,是目前广大民众期待的事情。对于最掌握一个地区职工生活状况的县(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基本上没有任何参与,这样给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因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的一部分使用管理等权限留给县(区),让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更加公平、透明,使真正困难职工能够更方便快捷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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