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明确新建项目供电配套费交费主体的建议

2013-03-14 10:23:53

延边威远有限责任公司  蔡国君

收取新建小区供电配套设施费是全州各地供电部门根据省、州发改委相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对此收费无可非议,也应该交纳,因为都是有成本和实际投入的。但在收费过程中由于文件规定的缴费主体不明确,缴费起始时间不明确,出现了对文件规定的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应由开发商全部缴纳,有的理解为应由业户缴,也有的从缴费的理由和用途看理解为应由开发商和业户共同承担,还有的理解为起始时间应从发文之日起,对以前的不具有效力等。因此,造成一些纠纷和矛盾,并引发开发企业、业主集体上访事件。如业主先后到州、市消协及信访等部门上访投诉开发企业,50多家开发企业联名上访,州、市物价部门也多次来企业检查。究其原因主要是1、缴费主体不明确,此费用究竟应由谁来缴,没有明确定位。2、缴费起始时间不明确,文件下发之前,开发并已售出的房屋是否含在其中,因文件下发前,州发改委曾下文停止此项费用的收取(有附件)。为此,建议:一、出台文件应明确收费主体:由于供电配套费是由工程施工费和日后几十年的维护费两部分组成,而让开发企业全部自己来承担该项费用,显然是不公平,为体现公平及合理性,应明确规定是由开发商,还是应摊入房价,或开发企业和业主共同承担。二、明确缴费文件的时效。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周期较长的特点,对文件下发前已开发的房屋是否执行此规定。文件明确后可以减少或避免很多矛盾。对维护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总之,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给予明确交费主体及文件的时效性的答复。

 


图片新闻

栏目ID=82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