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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工作遇到的问题的建议

2013-03-13 14:14:32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支行行长  刘建华

为解决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问题,进一步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我州相继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权质押贷款、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等创新业务。上述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推出,对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确权、评估、流转、保险等相关环节存在欠缺,创新贷款规模难以有效扩大,建议政府在相关方面予以支持。

一、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缺少专门的林权、土地等评估机构。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的敦化市为例,该市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要到林业局进行登记和评估。虽然林业局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收取费用,但是由于林业局没有专门的林权评估科室,需要工作人员兼职办理,登记和评估的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如果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全面推广和普及,依靠林业局进行登记和评估将难以有效满足需求。此外,部分地区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46‰的标准收取,费率较高。同时,在没有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难以科学、合理确定,不利于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林地保险业发展缓慢,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林地等抵押担保物的保险存在问题,抵押物的价值难以有效保障。由于林木生长周期较长,且风险不易控制,多数保险公司不愿开展林地保险项目。目前,敦化仅有二家保险公司做林地保险业务,而安图等县市没有开展林地保险业务。此外,林地的保险费率较高。以敦化市为例,林地保险费率为3.5‰,而当地普通的房屋抵押贷款保险费率为1‰,林地保险费率比其高2.5倍。

(三)抵押物变现法律依据不明确,难度较大。目前,评估机构,如林业、物价部门、金融机构和法院等有关涉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部门,缺乏有效地合作机制以及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统一认识,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变卖抵押资产弥补贷款损失的情况,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难度较大。加之,木材采伐指标管理较严格,借款人如无法取得指标以伐木归还贷款而形成不良,变现责任转移到贷款行,贷款行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之初虚报了面积、木材数量等基本资料,则也为日后林权变现、不良贷款清收埋下隐患。

(四)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需深入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吉林省首创的贷款模式,对于有效地破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义重大。今年10月份,国务院王岐山副总理到吉林调研时指出:“要关注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的情况”。今年,敦化市被列入吉林省三个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县,梨树等县试点工作已经开展,我州的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仍没有发放。

二、相关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林权、土地等评估机构。科学、规范、高效的评估机制是林权抵押贷款等涉农创新产品深入、广泛开展的基础。建议政府部门推动成立专门的林权等评估机构,并制定林权等的登记、评估和抵押的相关规章制度。一种方式是成立林权、土地评估的专门机构或公司,由其办理评估相关事宜。另一种方式是在政府林业局或物价部门设立专门的林权评估部门,政府授权农业局经管站开展土地登记评估,并办理他项权证。

(二)发展林业保险业务,合理降低保险费率。建议政府推动开展林业资源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并对开展此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补贴,进而降低保险费率。为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解除后顾之忧,减少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三)出台制度、建立流转市场,为抵押资产变现提供条件。建议政府部门协调法院、林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台规章制度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在形成不良后,抵押的资产能够顺利变现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同时,在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和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林权流转市场,确保银行抵押资产的流转和变现,为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的林权提供支持。

(四)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应结合我州试点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成熟后,尽快在全州推广和普及此项业务,确保我州农户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此外,建议结合我州林业资源丰富的实际可考虑仿照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尝试首创开展林地收益权保证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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