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2-12-23 15:00:16

——20121222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8年以来,州委、州政府从城乡统筹推进的战略高度和州情出发,明确提出“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的农村工作总体思路。通过创新制度、完善改革、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循序渐进等一系列措施,我州发展专业农场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到2011年底,全州已建立专业农场199家,总经营面积达到1.68万公顷,涉及农户7831家。2011年,各专业农场粮食单产高出全州平均值的20%,共实现净利润1.07亿元,全部实现赢利。截止目前,全州专业农场已发展到451家,新增252家;经营面积3.6万公顷,平均每家专业农场经营面积约85公顷,共涉及流转农户1.6万多户。实践证明,发展专业农场是我州深化农村改革、创新经营体制的一项重大突破,不仅打破小农经济的模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有效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统筹推进,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还保证农民获得土地增值和劳动力转移的双重收益,成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有效途径。我州“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的工作思路和做法,得到州、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我州发展专业农场工作于2011年进入全省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试点,于今年五月被农业部等部门确定为全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化管理创新十个试点之一,成为整地区进入试点的唯一地区。但是,我州在发展专业农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法规依据不足、农民利益仍需固化、相应待遇有待细化、“三农”优惠政策需要全面落实以及申报设立专业农场需要进一步明确等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并充分发挥专业农场的规模优势,应从地方立法层面予以规范和扶持。

因此,制定一部促进专业农场发展的单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依法规范发展专业农场,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优化专业农场的发展环境,保障专业农场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21日,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杰为组长,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和州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条例起草小组。3月,条例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第一稿。随后,条例起草小组为了使《条例(草案)》具有可操作性、超前性、针对性和地方民族特色,先后多次召开不同类别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业农场经营者的意见及建议,并进行多次修改。518日,经州政府13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628日,州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719日,州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829日,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邀请州人大相关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州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立法顾问及法学、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927日,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之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在延边日报和州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布条例草案修改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拟提请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立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七章33条,分别对专业农场的界定、设立申报、土地流转、扶持发展、进城定居、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业农场的界定问题。专业农场是我州提出的具有创制性、前瞻性的土地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对此作出新的规范和明确的界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业农场,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自愿流转农户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同时,《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和执法主体,明确谁应遵守、由谁执行、发展基调等内容,促进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二)关于设立申报专业农场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专业农场设立的四项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农业部门进行鉴证并登记备案,此条款将促进专业农场土地的依法规范流转;二是土地流转时间必须在十年以上,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此条款将促进专业农场的长远规划和发展;三是不同类型专业农场的最低经营规模界定为“水稻、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旱田粮食作物经营面积五十公顷以上”,并在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相应条款,此条款将促进专业农场实现规模经营,形成规模效应;四是专业农场经营的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此条款将促进专业农场实现农业机械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第七条规定的六项申报材料,是对专业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资质的初步审核,是促进专业农场发展的保障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是专业农场认定、注册登记的责任部门和流程,促进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农场。

(三)关于固化农民流转土地利益的问题。发展专业农场,加快土地流转,很重要的一条是保障农民的流转土地利益,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农民流转土地利益得到保障,农民就没有了后顾之忧,更愿意参与到土地流转中去。因此,《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农民出租、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转让期内土地依法征收的,补偿款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受益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约定的,由原土地承包人享有。专业农场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和采用新技术等实现超额利润两倍以上的,双方可协商增加流转土地利益补偿”,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宅基地变为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变;已签订承包合同的,由政府给予复垦补贴”。

(四)关于扶持专业农场发展的问题。专业农场在我州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职能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农业部门推动专业农场的发展,这必将对专业农场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州应当在资金、政策、科技、金融、环保等方面对专业农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政策性支农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专业农场发展。国家新增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逐步向专业农场倾斜”,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专业农场经营者以林权、农机具做抵押贷款”。这两条为促进专业农场发展设定政策资金和金融抵押贷款方面的促进条款,有助于保障专业农场的发展资金,扩大专业农场的规模经营。为了增强专业农场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对享受国家生产性救灾补助、专业农场政策性保险保费给予补贴、提高专业农场农作物保费标准和理赔额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还从优先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名牌名品申报、土地、水利、畜牧、农机具购置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扶持专业农场发展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促进专业农场的发展。

(五)关于流转土地农民进城定居的待遇问题。发展专业农场,一方面是推动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另一方面是鼓励和引导流转土地的农民进城定居,推进城镇化进程。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进城落户并确有固定住所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六条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创业、子女就学、住房、生活救济等方面设定相应保障条款,让流转土地的农民能够安心进城定居。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图片新闻

栏目ID=82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