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为保障人大代表履职出台意见健全代表建议办理责任制
浙江省海宁市委近日批转《中共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就强化市人大代表履职,支持、保障市人大代表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并首次以市委文件形式印发全市各级执行。
意见根据代表法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实施办法的修改,结合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这一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在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应当安排好本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十五日。同时要求代表进一步强化职务意识,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继续在原来基础上拓展平台和途径,畅通信息渠道,保证代表知情知政,要求每届任期内保证每位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不少于5次。
三是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质量和办理水平,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国家机关在办理代表建议时,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集中研究,尤其对代表不满意件要进行专题研究与分析,每年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分别听取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汇报)。同时明确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和落实情况要加快向社会公开。
四是增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实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要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项活动,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切实改进视察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重明访与暗访、再访相结合,了解真实情况,反映真实问题,增强视察的实效。对活动过程中代表形成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要高度重视,三个月内将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
五是加强代表管理,完善与代表履职有关的各项台账登记工作,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加强代表服务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汇总梳理和综合分析,代表履职表现应作为下届代表候选人推荐及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