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三项举措严把人事任免关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
一是严格规范提请任命议案的时间和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审议1次“一府两院”人事任免案,规定人事任免议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七个工作日前送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
二是严格开展提请任命人员的任前条件和资格审查。常委会选联工委先就“一府两院”人事任免议案所附报告和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阅,若无不妥,在1个工作日内将拟任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分别函告市纪委(监察局)、常委会内司工委、信访办公室及市信访局等部门,了解其工作作风、申诉控告、廉洁自律和涉法涉诉等方面情况。对市政府、市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拟任人员,只掌握相关情况,不做任前资格审查工作。对“两院”其他拟任人员,由常委会选联工委会同内司工委进行任前资格分类审查:对提拨的拟任人员赴提请机关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任职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工作,重点要调查了解其民主推荐、谈话推荐、民主测评和内部公示等环节的详细情况;对交流轮岗的拟任人员赴提请机关采取与其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定向谈话方式开展审查工作。选联工委汇总有关部门对拟任人员任职资格的反馈意见,对任职资格有异议的拟任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两院”撤回审议请求。
三是严格进行提请任命人事事项的审议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和任免市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必须到会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提请机关把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并由其逐一颁发任命书,在常委会公报和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上公布。
(信息来源:《广东人大信息》2013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