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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文件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4-09-26 09:07:44

------20149月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镇绿化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人居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是城市特色的有效载体,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制定出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有利于加强自治州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全州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延边生态文明建设,对延边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实际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规划,州住建局经过认真调研形成了《条例》的初稿,向各相关单位和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再次进行了修改。今年初,依照规定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征求意见)报送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6月份州法制办向林业、财政、交通、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形成《条例》(审议稿),现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起草的立法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二十七条,包含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内容。

1、关于《条例》名称的问题。相比2006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绿化”称谓,《条例》名称中改用了“城镇绿化”的称谓,主要考虑自治州包括8个县市辖区,既有县级市,又有县一级地区和建制镇,同属城镇的概念范畴,因此,用“城镇绿化”这个称谓更便于有序开展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

2、关于“州花”“州树”等珍贵植物的推广问题。1987425,延边州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金达莱为“州花”的决定。为保护和推广金达莱,应加强金达莱在城镇园林绿化中的使用。19994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明确了“州树”长白松的保护和管理内容。因此,《条例》第十三条中提出“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中配置州花金达莱、州树长白松以及长白山野生物种等乡土植物,体现自治州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3、关于城镇绿化成果保护的问题。近年来,我州不断加大绿化投入和建设力度,绿化成果显著,然而仍存在着城镇绿化成果经常被改建、翻建的问题,有的绿化成果刚建成一年,第二年又被更新建设,造成了绿化资源、人力和财力的严重浪费。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绿化成活率、城镇绿化率。新建的城镇绿化工程,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五年内不准改建。改变原有绿化成果的工程项目,如绿地广场、湖泊树木等,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方可实施。”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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