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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文件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4-09-26 08:57:04

201492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胡忠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于8月末召开第五次会议,根据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丁兆丽、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和州文化局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立法咨询员参加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国朝鲜族传统文化,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制定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对《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进行了规范,删除了第七项。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内进行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须报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查结束后,须向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相关数据。

三、《条例(草案)》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岗位,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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