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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边防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公安业务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议案的建议

2013-03-13 10:45:47

延边州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周云鹏

20101124,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公安边防派出所等单位公安业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财防[2010]335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自2010年起,参照政法经费“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保障办法,将公安边防部队办案(业务)经费、公安业务装备经费从地方财政负担调整为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责任负担。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安边防派出所等单位公安业务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公安工作领导关系以及履行公安机构职权按责任负担,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责供应”。其中,“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边境检查站、公安检查站业务经费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责任负担”,“船艇大(中)队,边防支队情报侦查队公安业务经费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按责任负担”。对此,全州共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等基层执法单位52个,应纳入州、县(市)级财政预算公安业务经费395.8万元。州委、州政府,各边境县市党委、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对此项工作极为支持,目前已经纳入130万元,但因财力有限等原因尚有265.8万元未纳入。20125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边防工作意见》中也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安边防业务经费尽快按责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问题。

建议州及边境县市财政部门按照保障责任将395.8万元公安业务保障经费全额纳入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并拔付到位,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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