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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决定

2012-12-20 14:05:54

2012121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012122211时。

 

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代表所提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是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二、代表提出的议案,要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由各代表团送至大会议案组。超出截止时间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交文字文本和电子文本。

四、为便于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务请一事写一案,并将所提内容、代表姓名、单位、门牌号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写清楚。

五、代表20人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请按大会选举办法向组织组提出,不作为代表议案。

六、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列在第一位的为领衔提案人,请将姓名、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填写在议案专用纸正页,其余代表的姓名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请写在附表。注意不要在同一件议案中重复签名。

七、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属于县(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解决的,应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请不要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八、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等其他人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应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不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秘书处的信件,应直接交大会秘书处信访组,不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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