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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01-13 19:21:04

——2016年1月13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纪凯奇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州地处世界三大优质矿泉水水源地之一的长白山腹地,天然矿泉水资源十分丰富、品质优良,是全国最大的偏硅酸型矿泉水富集区,在全国及全世界都占有重要地位,实属国内外稀有罕见的高品位矿泉水。据相关资料记载,全球天然矿泉水在地理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北纬36°46°地带,被誉为世界黄金水源带。这一纬度带的高海拔地区,远离人类污染,自然环境和地质条件独特,降水、冰雪融水历经多年的岩层天然过滤,从而造就了享誉世界的珍稀水源带。阿尔卑斯山、北高加索地区、长白山被国际饮水资源保护组织列为全球三大天然矿泉水源富集地。目前,全球表面75%是水,但只有1%是饮用水,而黄金水源带仅占饮用水储量的万分之一。可以说,黄金水源带上的优质矿泉水品质出众、口感极佳,每一滴水都弥足珍贵,是促进人类健康的纯天然绿色饮品。长白山区域天然矿泉水以偏硅酸型、锶型、碳酸型、偏硅酸与锶复合型为主,富含钙、镁等常量元素,以及硅、锶、锂、硒等29种微量元素,PH值多呈弱碱性,一般矿化度较低,口感极佳。长白山矿泉水资源特点可概括为原生态、纯天然、储量大、品位高、自涌冷泉。截止2013年底,吉林省已勘查鉴定的天然饮用矿泉水水源地396处,其中,仅安图县就拥有天然矿泉水水源地106处,日涌量56.8万吨,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随着人们健康饮水意识的增强,天然矿泉水的市场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我州已先后引进广州恒大、台湾统一、福建雅客、韩国农心、陕西步长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发利用长白山区域天然矿泉水资源,天然矿泉水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可能成为我州未来极具潜力的经济增长点和百亿级产业。但是,在开发利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同时,保护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已刻不容缓,这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和天然矿泉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周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新改扩建项目、林下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经营等可能污染水源环境的问题,天然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不够规范,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制约了天然矿泉水产业的有序发展。因此,根据我州实际,制定一部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责,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开发行为,科学保护天然矿泉水资源,保障天然矿泉水品质和安全;有利于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天然矿泉水资源促进天然矿泉水资源动态平衡和永续利用,实现天然矿泉水产业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保障和促进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20149月,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我州实际需要,将条例调整纳入2014年度立法计划。之后,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景远为组长,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州政府法制办、州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条例起草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在组织相关县(市)政府及部门对抚松、靖宇、安图等地矿泉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调研考察后,结合我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实际,形成《条例(草案)》第一稿。在此之后,条例起草小组先后征求各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草案)》。20141022,《条例(草案)》经州政府14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1126,州人大城环资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20141128,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前,按照立法程序,采取书面征询和实地座谈等方式,于201412月向州直有关部门、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以及安图县人大、政府及林业、水利、国土、财政、发改、公安、农业、质监、住建、卫生、工信、安监、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征集立法意见和建议28条。为了保证条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于2015579日再次组织机关相关人员到抚松、靖宇、安图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深入了解当地的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情况,形成专题汇报。617,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邀请州政府法制办、州环保局、安图县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员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提请722召开的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延边日报和州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文件形式征求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形成提请州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立法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参考资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设五章二十八条,主要规范了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开发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是:

一是侧重环境保护。2007年公布施行的《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规范的内容侧重水资源开发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的内容有限,不便实际操作。我州起草的《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侧重水源环境保护,可以作为省《条例》的有益补充,形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发展格局。

二是明确实施主体。为了使条例具有可操作性,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为本条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本条例的具体实施主体;已成立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的,由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促进水源的科学管理。为了高起点、高标准开展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工作,《条例(草案)》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别在组织编制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州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将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地政府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设定条款,增强天然矿泉水水源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四是加强环保适度开发。为了实现天然矿泉水水源的环保适度开发,保障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水质安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分别在设立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纳入保护开发规划、设置地理界限标志和警示标识并实施动态监测、按照规定开采量生产、设立卫生防护区等方面作出规范。

五是严格禁止事项。我州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是以矿泉泉点为中心,半径20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是以矿泉泉点为中心,半径2002000米,且不超过保护区边界的区域;准保护区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外的矿泉水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为了更好地保护矿泉水水源保护区,需要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作出法制规范,以避免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环境受到污染。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对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的八类活动作出禁止规定。

六是推动生态移民。为了保障在特定区域实施生态移民,当事各方享受应有权益,增强矿泉水水源保护效果,《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作出相应规范,天然矿泉水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种方式,依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位于生态环境脆弱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水源地区域,实施林业工人、种养殖专业户等人口和企业生态移民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林业部门配合,财政、人社、住建、农业等部门参与,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安置、补偿、就业、税收、周转房等生态移民方案,确保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不受污染。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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