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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文件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4-08-01 16:16:52

——2014731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谷金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厚,目前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6项、省级名录项目77项、州级名录项目89项。国家级以上项目全部为朝鲜族,省级和州级项目中朝鲜族占76%以上。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朝鲜族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大幅萎缩,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后继无人的困局,步入了一个传承与消亡的节点时期。如,在民间传唱的朝鲜族古老的民歌、民谣,朝鲜族传统的奚琴演奏、绩麻舞、僧舞等民间艺术表演形式近20年间日渐萎缩,大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处于濒危状态,部分已经失传。与此同时,州县(市)两级政府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刚性制度,在管理和投入上缺少固定的措施保障,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对这一珍贵资源加以保护,中国朝鲜族民族特性和文化风格将受到严重威胁,这不仅是中国朝鲜族文化的巨大损失,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大损失。

为此,制定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传承朝鲜族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2013年下半年,由州文化局牵头成立条例起草小组,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42月份,《条例(草案)》形成第一稿。之后,条例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5月份,条例小组考察了凉山、甘孜、湘西、恩施等4个自治州非遗立法工作,广泛征求县(市)及有关部门意见,召开有关专家、学者、朝鲜族非遗传承单位和传承人的座谈会,集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此后,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了合法性审查。617,《条例(草案)》经州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州人大常委会。

《条例(草案)》起草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其他省、自治州非遗立法工作经验。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六条,分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规划、监督、管理、开发与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给予了设定,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关于政府职责的设定。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第六条进行了设定。

2、关于朝鲜族非遗的措施保障。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入不足问题十分突出,同国内其他自治州相比较,我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最基础的保障和保护措施。因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州及县(市)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关于民族文化区的设定。《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了确定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计划。根据我州朝鲜族居住的特点,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条进行了设定,以利于开展集中保护。

4、关于朝鲜族非遗的境外组织调查问题。为了将朝鲜族非物质文化更好的开发、保护和利用,有效地利用域外普查资源。我们《条例(草案)》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内进行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向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相关数据的内容。

5关于朝鲜族非遗的名录认定与申报。为了规范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保护与管理,按照其价值和重要性实施分级保护,《条例(草案)》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给予了设定。

6、关于朝鲜族非遗的传承保护。为了鼓励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认定及其责任和义务给予了明确。

7关于朝鲜族非遗的学校教育。为了从根本上树立民族文化认同,增强青少年热爱民族、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理想信念。《条例(草案)》设置了将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内容条款。

8、关于朝鲜族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民族文化艺术、传统民族民间技艺等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不仅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而且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壮大非遗产业。为此,《条例(草案)》设定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给予了设定。

9、关于域内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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