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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文件

州十四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2014-08-01 16:14:14

——2014年7月31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州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崔海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州十四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于201477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将《条例(草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延边大学法学院、人文学院、朝鲜民族研究院以及州内民族、立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广泛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

委员们认为,中国朝鲜族文化是数百年来朝鲜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凝练出来的独具特色的文化形式,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朝鲜族文化中的精髓。近年来,受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朝鲜族非物质文化资源受到严重威胁,制定一部单行条例加以保护和规范十分必要。

委员们认为,州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比较全面、具体,符合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文化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吸取了我州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符合延边的实际。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意见比较统一,《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委员会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项“朝鲜族传统表演艺术和书法、绘画艺术”修改为“朝鲜族民间工艺美术、传统表演艺术和书法、绘画艺术”,删除第二条第三项中“民间工艺美术和”内容。这样调整较为合理。

2、《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删除“、管理等相关”字样,这样更加符立法原则。

3、《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各种实践”后增加“活动”两字,这样表述更加完整。

4、《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后增加“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字样,这样表述更加完整。

5、《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四项,“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修改为“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这样表述更加规范。

6、《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事业单位招录时,应当根据需要安排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职位。县级以上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报考与其技艺相关的事业岗位,应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分两款设置。条例二十三条以后条款顺延。

7《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采取下列措施”修改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这样比较符合法律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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