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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文件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4-11-30 10:07:01

——2014年11月28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忠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于116日召开第六次会议,根据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丁兆丽、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和州住建局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立法咨询员参加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城镇绿化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经过城环资委初审、常委会一审并根据多方面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分设两款,第二款修改为在城镇绿化中可适当配置适合城镇生长的州树长白松、州花金达莱以及长白山野生物种等乡土植物,体现自治州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二、《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为了使条例更加规范、严谨、便于操作,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

四、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进行了规范分类,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一)在城镇绿地上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在城镇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焚烧;(三)在城镇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积雪、有害液体;(四)在城镇绿地上设置摊点和放养禽畜;(五)在城镇绿地上种植蔬菜或者其它农作物;(六)借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悬挂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七)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篱和草坪;(八)其它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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