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会议文件
十四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2014-11-30 1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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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林哲浩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州十四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
委员们认为,我州地处世界著名三大优质矿泉水水源地之一的长白山腹地,蕴藏了丰富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是全国最大的偏硅酸型矿泉水富集区。矿泉水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具有可再生性,只要其动态平衡不被改变,保持原生态不被人为污染,在合理开采的前提下,就会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做好天然饮用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的大事,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我州矿泉水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一部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行为,防止无序开发对我州矿泉水资源造成破坏,是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的。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内容设定科学严谨、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覆盖全面具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立法法的要求,符合我州实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州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审议。
委员们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也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1、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款提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中,增加了“交通、旅游”两个相关部门;
2、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九条改为第六条、第七条,原第六条、第七条内容顺延为第八条、第九条;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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