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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文件

十四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2014-11-30 10:05:29

——2014年11月28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林哲浩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州十四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41126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我州地处世界著名三大优质矿泉水水源地之一的长白山腹地蕴藏了丰富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是全国最大的偏硅酸型矿泉水富集区。矿泉水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具有可再生性,只要其动态平衡不被改变,保持原生态不被人为污染,在合理开采的前提下,就会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做好天然饮用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的大事,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我州矿泉水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一部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行为,防止无序开发对我州矿泉水资源造成破坏,是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的。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内容设定科学严谨、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覆盖全面具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立法法的要求,符合我州实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州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审议。

委员们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也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1、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款提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中,增加了交通、旅游两个相关部门;

2、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九条改为第六条、第七条,原第六条、第七条内容顺延为第八条、第九条;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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