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5-05-08

2012年10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如下:

一、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27名,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

二、8县(市)应选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9名,8县(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10459人分配1名。实际分配给县(市)的名额为213名,具体为:延吉市56名,图们市13名,敦化市45名,珲春市22名,龙井市18名,和龙市18名,汪清县22名,安图县19名;

(二)8县(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4名,共32名;

(三)其他应选的代表名额数,按照代表总额20%的比例,共66名,由州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另行分配。

三、驻延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选的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第十三届相同,为13名。根据中央和吉林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上届州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比例为:工人农民代表占42%,党政干部代表不超过30%,知识分子代表占16%,解放军代表占4%,归国华侨代表占4%。其中,中共党员代表占65%,非中共党员代表占35%;朝鲜族代表占48.2%,汉族代表占48.2%,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3.6%;妇女代表不低于22.5%。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实际构成比例以选举结果为准。

四、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下降,对少数民族代表和归国华侨代表要按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连任代表占三分之一左右。
  五、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1月27日之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