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5-09-19 14:16:57

——2015年9月14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忠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于99日召开第十次会议,根据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州政府法制办、州住建局相关负责同志及部分立法咨询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2002年先于国家和省出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城环资委初审、常委会一审,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在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基本原则、部门职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管理及老、旧、散住宅区的综合改造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一致认为,《条例》的修订涉及的利益范围较大,社会民众关注度较高,属民生领域的重点立法项目。为了保证条例的立法质量和实施后的可操作性及实用性,应当本着慎重、科学、民主、规范、管用的原则稳步推进。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应按重大立法项目程序实行多次审议,在征得各方面意见相对统一并修改成熟后,再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修改原则,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