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忠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于6月17日召开第九次会议,根据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州政府法制办、州环保局、安图县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立法咨询员参加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天然矿泉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天然矿泉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经过城环资委初审、常委会一审并根据多方面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为了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由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二、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与林业发展密不可分,为此,《条例(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自治州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为了切实保护好有限的天然矿泉水资源永续利用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每天矿泉水生产量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日控制开采量进行生产,以确保生态平衡,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确定的产量范围生产。禁止过量生产或者超范围生产”。
四、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理由是:缺少稳定而有力的立法依据支撑。
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不受污染,《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天然矿泉水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种方式,依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位于生态环境脆弱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水源地区域,实施林业工人、种养殖专业户等人口和企业生态移民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林业部门配合,财政、人社、住建、农委等部门参与,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安置、补偿、就业、税收、周转房生态等移民方案,确保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不受污染”。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