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6日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日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30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的专门机构,受州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第三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四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报告、议案、决定等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委员个人无权决定或更改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更改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
(一)拟定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三)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
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研究、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立法项目;
审议、起草或参与起草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交办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草案或决议草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立法说明;
(五)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视察、检查和调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听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州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的工作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的时候,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代表对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的时候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答复代表;
(八)对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将修改意见整理上报,并对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处理和报告;
(九)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工作总结;换届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加强同下级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工作部门的联系,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改进工作;
(十一)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会议和日常工作;
(二)保持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的联系,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安排活动;
(三)组织实施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时检查督促,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内务司法委员会成员搞好视察、检查和调查,并组织形成报告;
(五)检查、督促、落实内务司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督促、落实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和年度计划;
(三)协助落实内务司法委员会决定的事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与委员会有关的报告、议案和其他事项;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一年里无正常理由未参加委员会活动一半以上者,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
(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会议;
(三)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时,主任委员应当召集会议;
(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会议日期、议题,同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五)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六)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分管联系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其他副主任出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州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
(七)委员会会议应形成纪要,写明会议议题、基本内容和决定事项等;
(八)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表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采用举手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会议。
(一)委员会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
(二)委员会办公会议应邀请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请常委会分管联系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副主任参加;
(三)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委员会年度计划、总结、届终报告、决定召集全体会议及建议议题,处理闭会期间重大事项;
(四)委员会办公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写明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等,向下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州十五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委员:王彦茹
副主任委员:徐炳煊 李银姬(女,朝鲜族)
委 员:(按汉字姓名笔画排列)
布天忠 冯剑超 孙建伟 张立祥 金红花(女,朝鲜族) 姜海英(女,朝鲜族)
崔文植(朝鲜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