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延边人大2014第六期

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账户剥离的建议

2015-03-11 15:10:12

目前,延吉市医疗保险费缴纳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还是捆绑在同一账户内,只有在职职工缴纳医保后,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亦如此,且有悖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见后附)。

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及要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部分并非强制缴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已无法定约束关系,应享受的工资、医疗、福利等属于社会统筹范围,与原企业单位无关联性;而用工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

因此,企业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账户应分离。同时,告知退休职工自愿参加补充大额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另,退休职工死亡,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时,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有义务及时通知医保局与社保局,避免国家医保金的损失。

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