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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人大2014第二期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办法

2014-07-15 10:13:0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督办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切实保证代表建议和意见得到真正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州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切实保证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是州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代表建议的接收、转办和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转交“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办理;“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应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认真加以落实。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将代表建议和承办单位材料汇编成册,分送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涉及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办,负责推进代表建议的落实。

第五条  对于需要两个以上州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共同督办的代表建议,根据“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主办与协办单位,由负责联系该上述单位的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应督办和协助督办工作。

第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建议的办复有异议的,应提请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或调查,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准确性、可行性及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督办意见,督促“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办理。

第七条  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应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确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建议内容、公开办理过程、公开办理结果,以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实效。

第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代表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第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邀请提出建议的相关代表列席会议,报告机关应直接逐件报告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的询问。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一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召开代表建议现场办公会、协调会以及跟踪检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代表建议督办情况,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连同承办单位的答复件汇总后,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州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州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好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不认真,办理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