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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人大2014第一期

关于修正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年限的建议

2014-04-08 14:17:44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 81号)精神,延边州制定了《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

该方案第三缴费标准第4项缴费年限中规定“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01年5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1年5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此规定,现在退休职工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所差年限补缴。延边州是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到2011年11月,还不足11年,按该方案规定,到2016年4月份退休的所有职工都要补缴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现在退休的人员需要补缴到2016年4月份为止。因此,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切实际的。

从企业角度讲2001年5月1日前各企业按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费医疗或医疗费报销制度,企业没有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的支出。从职工的角度讲,干了一辈子工作到了退休的时候,让全部退休职工补缴几千元的医疗费不合情理。

延边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 81号)精神,制定的实施方案无权修改和变通省政府的上述规定,为了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省政府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缴费年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