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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人大2016第三期

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2016-08-05 14:33:51

6月16日,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燕铭、州政府副秘书长韩元翔、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忠伟、州环保局副局长吕思建,州国土局副局长李继民等及州直各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金振宇主持会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燕铭在会上讲话。他说,《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管理,保障矿泉水安全,实现矿泉水资源永续利用,此举对我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矿泉水水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护青山绿水,促进矿泉水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同时,他对学习宣传实施条例提出了要求。一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内容。《条例》以促进天然矿泉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前提,遵从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联动、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规范了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开发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构筑起更为完善合理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体系。二要立即行动,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州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台《条例》实施办法,促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各方面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为促进我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我州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办公室主任  王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