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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人大2015第四期

关于检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5-11-02 09:17:23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闵光道

一、基本情况

《条例》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得到稳步提高。2014年,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总产值1260.8亿元,同比增长12.3%,比《条例》出台前的2010年增长129%;实现增加值427.5亿元,同比增长6.9%,比2010年增长112.3%;实现利税110亿元,比2010年增长48.6%。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州上下初步形成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共识

《条例》颁布后,州及各县(市)通过座谈、企业走访、发放宣传册、利用主流媒体、组织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企业及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在组织学习主体上,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对企业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自觉性和自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组织开展了“送法律、政策进企业”活动。二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宣传教育,把学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强化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学习,增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建立了权益保护工作协调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州及各县(市)成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参加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组织实施《条例》过程中,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建立了监督报告制度。成立由工信、企业联合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了《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珲春市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纳入了年度考核内容。

(三)涉企部门公权力的使用更加规范,服务水平明显改善

一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检验、检测时,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对涉及企业的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立足部门职能,提升服务效率。建立与企业联系制度,经常性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运行、安全生产、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等方面情况,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规定,让更多企业享受到了改革的红利。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国税系统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退税8800.32万元,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有2680户,免征增值税634.70万元。

(四)推进了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一是举办各类培训,提升企业家素质。为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视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州工信局、州企联等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了清华高级总裁班、企业家大讲堂、创业小老板等各种形式的企业经营者培训。珲春市针对民营经济发展对俄语需求较大问题,政府出资聘请教师面向社会开办免费俄语培训班。二是做好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通过开展“助企利企”服务行动,加强可能涉及经济案件企业的经营信息收集工作,帮助企业分析提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风险或可能受到的经济犯罪隐患,防患于未然,切实为企业保驾护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

在《条例》的学习宣传中,存在重视规模以上企业,忽视小微企业;重视工业企业,忽视商业、旅游、建筑等其他行业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条例》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不知道《条例》的存在。有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贯彻实施《条例》上不够主动,一味强调按部门行政规章办事,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严重。由于《条例》宣传力度不够,使《条例》应发挥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一是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影响企业信誉。有的县(市)政府违反国家有关《净地出让》相关规定,让房地产企业先垫付补偿安置、前期开发(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资金。之后,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未能按时退还企业垫付资金,既影响了企业的工程进度,又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利益。二是“三乱”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官僚主义严重,未到现场察看详情,凭主观臆断给企业乱开罚单;有些央企把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转嫁给房地产企业;有的县(市)政府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收费项目未向社会公布。

(三)协会作用发挥不够突出

《条例》明确规定了协会的七项服务职责。协会为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与交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但是,广大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维权问题复杂多样,知道权益被侵害却不知如何维权,协会应进一步发挥好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企业维权意识有待增强

大部分企业虽有维权意识,但大都没有选择正当的维权手段。一些企业在处理麻烦事情的时候,采取的是“公办不如私办,公了不如私了,找理不如找人,依法不如依情”,对侵权行为不愿抵制和检举,宁愿自己吃点亏,也不愿找有关部门处理,不能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学习宣传工作要常抓不懈。政府及涉企各相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宣传工作。二是要扩大《条例》的学习宣传范围。不仅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还要对广大民众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企业家、广大民众对《条例》的知晓率。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宣传。首先,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媒体平台,不仅要宣传《条例》的内容,还要利用《条例》执行中的正、反面案例来宣传《条例》执行情况;其次,利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送法律、送政策进企业、社区”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现场咨询等形式加大宣传范围,还要通过组织座谈会、知识竞赛、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二)提高政府及涉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服务企业水平

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效率。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狠抓工作落实,着力改革、消除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为企业营造健康的发展环境。二是加强管理,规范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认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继续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公权力使用过程中人大的依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保证《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四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教育等方面建设,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充分发挥企业联合会等协会作用,更好地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联合会等协会,要牢固树立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发挥维权、自律和服务的功能,开拓创新,强化服务功能,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争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与企业、企业家权益有关的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和建议,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供服务。积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素质等方面工作。

(四)进一步增强企业维权意识

要将维权服务与企业普法教育紧密结合,积极引导教育企业增强法制意识,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维权、有序投诉;要把维权服务与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法制政府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健康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加强企业维权工作,确保维权有渠道、有回应、有效果和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