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定纷止争和正确裁判,更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开、公平、公正。作为从事十多年法医鉴定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根据看到、了解到的情况,就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浅显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缺乏管理经验及制约机制。有的鉴定机构的人既无相关资质又无具体的工作经验,却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大部分医院的医生也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有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局注册时有多名兼职鉴定人,但真正在鉴定所上班的只有1人,作出鉴定后兼职鉴定人只是签上字就可,并没有真正参与鉴定,鉴定机构及人员有违规行为也不能及时处理。
(二)鉴定(中介)机构门槛太低,管理弱化,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就我州而言,就有司法鉴定机构6家(而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工程咨询公司、价格认证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数量就比较庞大)。鉴定(中介)机构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而竞争激烈,同一个事项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一案多次鉴定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国家公办的鉴定(中介)机构太少,私人鉴定所太多,市场经济下有的鉴定(中介)机构鉴定时随意性大,存在故意、明显偏袒一方。
(三)人身损害类鉴定机构多由医院主办,法医与临床医生已无区别,有的甚至由个别医生或法医承包。由于注重经济效益,免不了缺乏公正意识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其客观准确性堪忧,自诊、自医、自鉴的弊端已见端倪,与自侦自鉴自审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
(四)有的私人鉴定(中介)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主要表现在鉴定收费过高。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服务性收费标准,鉴定(中介)机构收费出现较大差异,有的鉴定项目收费过高,给弱势群体维权带来难度。对鉴定部门的收费标准缺少监督机制,鉴定收费过高,使得一些当事人承受不起鉴定的成本。目前一例法医学鉴定少则500元以上,多则数千元,其他评估类鉴定收费更高。
(五)司法鉴定人员从业与资质不符。一旦取得某个范围内司法鉴定人资质,似乎就可以参加一切司法鉴定,而不容他人质疑,甚至不容司法审查,而不问是否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有的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人业务水平、责任心、职业道德等较差,对同一案件的鉴定意见差异明显,导致反复鉴定。
(六)当事人对执行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时无统一操作规范。一旦当事人对财产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则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一致。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对当事人的异议长期无法答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七)有的鉴定(中介)机构相互恶性竞争,为了拿到鉴定业务,给律师和委托单位经办人回扣,和保险公司联手少理赔或拒赔等等。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鉴定机构的动态考核,建立一套对鉴定机构切实有效的考核机制、对鉴定结论的评价机制和鉴定机构末位淘汰机制,不能鉴定机构在每年年检时交了会费等费用就不管不问,甚至接到当事人的反映还护短,一定要打破鉴定机构只进不出的局面。严格把握新增鉴定机构的审批程序,认真考察、把好关口、提高门槛,把真正好的、信誉度高的机构吸收进来。
(二)要借鉴其他行业管理模式,可由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向州司法行政机构作出保证尽职尽责、不胡乱鉴定、不乱收费等相关承诺,并交纳一定保证金,在年底时可会同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共同对鉴定机构进行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该扣保证金的坚决扣除,该退出的坚决退出。
(三)对中介机构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以收集整理、总结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通报机制和处理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督。目前中介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证、高效进行,应当对中介机构进行系统、科学地管理,可以为其建立信誉档案,根据法院和当事人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评议,管理中介机构名册,对信誉不高的中介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对鉴定(中介)机构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可与人民法院和行业协会沟通,抽出懂鉴定业务的人员共同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定期对鉴定(中介)机构的鉴定案件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告诫及处理,通报结果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和行业协会,年检时将鉴定机构考核排名作为鉴定名册的顺序排名(应醒目标注),以供当事人选机构时作为参考;可与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共同商量,在目前鉴定(中介)机构数量较多的基础上,优中选优确定一定数量的鉴定(中介)机构供人民法院使用。
(五)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的收费监督,细化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制定符合州情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联合物价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法院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可以针对鉴定(中介)机构乱收费的情况,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同时,法院可对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中介)机构按照信用等级排序,在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中介)机构时向当事人推荐排在前列的鉴定机构。
(六)关于诉讼再鉴定的管理与监督。启动再鉴定应以先行审查为前提。如经审查,现有鉴定文书存在结论有误或不明确、不完全、与所依据的资料及检查结果相矛盾,鉴定时机不适,鉴定人资质不具备等,应启动再鉴定。再鉴定应充分体现公正、透明和考察再鉴定机构资质与社会信誉度,也应考虑鉴定费用问题。确定再鉴定(中介)机构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或抽签及人民法院指定等方式。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及机构应担负起审查及再鉴定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七)州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在接到当事人、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对鉴定(中介)机构和鉴定人相关反映后的接访、问题反映受理机制,同时也应建立行政机关从事鉴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