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社保费征收中政府作用更好发挥的建议
2021-05-04 12:23:53

为了让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全民,让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建议在社保费征收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其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党的十六大明确地把"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大把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政府作用更好发挥,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简称社保费),即社保缴费登记、变更信息、人数等由人社部门负责,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划转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依法按时足额缴费,提供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渠道。

二、存在的问题

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各级税务部门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普遍感觉人员不够,缴费人信息不准,应缴费底数不清,与缴费人之间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是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摸不着、看不清。

(一)服务对象数量突增,普遍感觉人员不够。

(二)批量导入缴费人信息,大量信息需要核实。

(三)各缴费年度之间缴费人数变化较大,在缴费结束前无法准确掌握应缴费人数。

(四)现有征收力量(税务分局所和税务人员)与广大的缴费人需求明显不平衡。

(五)容易忽视弱势群体。由于无法准确掌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也就无法判断这部分人是否参保缴费?是否全覆盖?而现实中这部分人更多是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与“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六)政府特别是政府派出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存在差距。

三、相关建议

本着有利于公民从风险管理获得保护;有利于政府作用更好发挥,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有利于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具体建议

各级政府作用更好发挥,强化责任,逐级设岗,明确职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延伸到公民身边,确保弱势群体能够通过风险管理获得保护,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基层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治理水平。

1.层层设置专岗。除了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负责保费征收的税务部门外,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如:街道、社区;乡镇、村屯,都要设置负责辖区具体社会保险工作的岗位,并配置专人,实行“网格化”管理。

2.明晰岗责。一是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二是协助税务部门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提醒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时缴费;三是负责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特别是加大对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宣传。动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3.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政府将“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实现辖区社保全覆盖”作为目标,明确责任,强化监督,量化考核。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