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辅警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2020-04-15 15:56:53

由于编制警务人员受职数限制,我州各县市公安机关通过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劳动服务招收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为“辅警”),主要承担治安巡逻、交通协管、社区人口管理、学校安保以及综合保障等公安工作辅助性任务。我州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辅警队伍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辅警人员素质,把这支队伍培养成了公安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力量,为补充警力不足、维护治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辅警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016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警务辅助人员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对管理体制、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和监督、职业保障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2017年3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由于各地区没有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导致这些好的政策,在基层没有得到落实,以至于现有辅警仍然存在身份不明、保障不力、队伍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一是辅警身份不明。国务院的《意见》和省政府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应该说,已经明确了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辅警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但是,这些政策在基层没有很好落实。一直以来我州各县公安辅警一部分是挂靠公益性岗位身份,另一部分是政府购买劳动服务身份。人民群众甚至包括辅警本人,都把“辅警”当做公安局的临时工,不把辅警当作公安的一部分,缺乏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不但严重影响了辅警作用的发挥,也增加了辅警队伍管理的难度。

二是辅警职业保障不力。关于辅警的职业保障,国务院《意见》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辅警的薪酬标准,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政府《管理办法》规定: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敦化公安局为例,辅警由于都是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劳动服务身份,执行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扣除个人缴纳保险部分,工资额为1168.71元;从2013年开始,财政补贴每月650元;2018年自筹资金,为满勤辅警发放加班费387元;以上几项合计,目前敦化局辅警每月实领工资为2205.71元。缴纳五项保险。只有辅警一小部分缴纳住房公积金,大部分没有。这种收入水平,不但与辅警的劳动强度不成正比,更与民警的工资收入拉开了较大差距,同工不同酬,造成辅警心理不平衡。特别是一些“警龄”长、年龄大的辅警结婚生子之后,难以维持生计,很多优秀辅警不得不忍痛离开所热爱的公安工作,平均每年辞职的辅警在50人以上。由于辅警的工资没有列入财政计划,现有的辅警工资经常不能及时足额发放,一些辅警生活十分困难。用他们的话说是:“流汗流血又流泪”。

三是辅警队伍管理难度大。由于辅警身份的不确定性、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纪律要求严等原因,造成辅警队伍思想不稳定,很多辅警没有长远打算,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积极性不高,增加了队伍管理的难度。例如,我局曾打算根据辅警工作年限、劳动强度、工作表现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工资标准,拉开收入差距,从而进一步调动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但是,由于辅警执行的工资标准低,且经费来源不稳定,这项措施一直未得到落实。同时,收入问题也成为招录新辅警,特别是招录高素质辅警的严重障碍。此外,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辅警队伍的教育训练、后勤保障、日常管理都存在很大困难,影响了辅警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规范辅警队伍管理的建议

鉴于当前辅警队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基层公安机关普遍认为,地方人大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出台地方性法规,结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维护边疆少数民族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规范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辅警队伍管理办法,使基层公安机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辅警队伍纳入正规化管理的轨道。

一是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明确辅警是一个单独的警种,明确辅警的身份性质、职责权限,由地方政府与其签订用工合同,由公安机关管理和使用,使其成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把“辅警”作为一种职业确定下来,让从事“辅警”工作的人员成为“有身份”的人。就我市的情况看,应该从公益性岗位身份剥离出来,重新与市政府签订用工合同,以利于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落实辅警的职业保障。省政府在《管理办法》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这个要求,要根据本地实际,落实辅警的职业保障,制定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救助、伤亡抚恤等规定。特别是充分考虑辅警工作的高危险性和高强度等特点,按照高于地方平均工资、略低于民警工资的标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制定全州统一的辅警工资标准。各县市要把辅警工资福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发放工资和拨付各项经费,解决辅警的后顾之忧。

三是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辅警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行为规范、辞职辞退、服装标识等规章制度,使基层公安机关在辅警队伍的管理和使用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行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辅警的效能,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