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森工集团在职职工、一次性安置职工(包括已退休职工)中,涉及小集体工龄认定的职工达几千人,仅大兴沟林业有限公司就有1570人,其中540人由于档案个人经历记载不规范,导致小集体工龄认定得不到解决,与有相同劳动经历的职工退休后待遇差别较大。(因缴费年限长短不同,按工龄工资平均计算,工龄年限相差最多7年的职工,每人每月将减少5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收入)。
按照汪清县和州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工龄认定规定,个人档案信息表中应明确填写“知青”字样,才能认定在小集体参加劳动的年限与招工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龄。但在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为解决林业子女学校毕业后没有生活来源的问题,林业局根据(吉劳字〔1983〕211号)文件招工条件第4条规定,接收了大批知识青年(待业青年)到农场、林场、服务站或从事临时工参加集体劳动(小集体)。但是,他们因在填写个人档案时对“待业”和“知青”的解读理解不是那么明确和清楚,认为在招工前所在的各农场、服务站参加林业生产劳动时都属于待业。同时,在填报个人信息时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求,有填写“待业”、“农场待业”、“待业青年”、“待业知青”以及其他以场命名的服务站等。导致退休后,在工龄认定时上山下乡在小集体参加劳动的年限不能与招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现如今,上山下乡参加劳动的农场、服务站等因改制,早已不复存在,加之时间比较久远,能够证明他们当时参加劳动的工资表、提工单等资料已无处查询。所以,这部分群体在连续工龄认定中受到了限制。作为证据的工资表和提工单是由林业局档案室管理的,有些是在单位保管的,与他们本人无关。而档案管理又没有规定工资表与提工单需要终身保存。这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他们现在有的已退休,有的正在面临退休。他们在个人档案录用审批表或合同书中有现实表现的鉴定或劳动服务公司的公章、或所在劳动单位的公章,这些证明了当时这一群体毕业以后都是积极上山下乡参加了林业生产劳动和临时工劳动等集体劳动后才被推荐并招收为企业职工。在(吉政发〔1985〕143号)文件第三条中也明确写明:林区、矿区和三线企业吃商品粮的职工子女,上山下乡或到集体组织的农副业场(队)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近年来,这部分职工因“小集体”连续工龄认定困难,多次到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反映,我局也多次热情接待,并积极与县、州审批部门沟通,但至今无法解决。我们每年都把小集体找工龄群体上访问题作为保稳定的重点工作研究部署、协调,防控小集体人员出现群体上访,这是不利于林区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建议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这一实际问题进行调研,帮助解决林业职工小集体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切实维护这部分群体的权益,确保林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