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调动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延边州村干部队伍的稳定,从根本上解决村干部退休后的老有所养问题,现结合农村实际,提出此议案。
一、建议主题
建立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范围
符合劳动年龄的农村现任村干部。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
1、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
2、能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勤奋工作,积极带领群众致富。
3、能密切联系群众,诚心诚意为群众办事,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4、能胜任本职工作。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在任村干部。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任职15年以上的老村干部。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村干部保险基金,应由县市财政通过多方筹集资金的方式建立,设在县市财政局。村干部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县市财政、乡镇集体共同负担。任职八年因换届离职的,由县市财政、乡镇集体、村干部个人共同承担;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以及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但任职不超过八年的,县市财政和乡镇集体缴费可自动终止。如本人愿意继续参保,所有参保费用由自己承担。累计缴满15年,达到村干部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本人因故不能或不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够15年的,将个人帐户累积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因本人违法违纪被撤职、免职,或被依法罢免的,一律按退保处理,将个人累积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一律按退保处理,将个人累积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五、退休条件和待遇
1、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现任村干部,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已达到年龄,但继续在职的村干部,由县市财政和乡镇继续按规定进行补助,但直到不在职时方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2、达到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在职村干部,可采取延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办法解决。
3、对现在已到退休年龄,即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在任村干部,如果已连任村干部超过15年的,可以允许本人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次补缴15年养老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正常养老待遇。
4、村干部在参保期间因工负伤或因患病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5、村干部在参保期间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乡村集体和县财政一次性补足到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6、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愿继续缴费的,可将其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农村干部长期在最基层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繁杂,责任大,危险系数高,工资低,不仅保障不了眼前的生活质量,养老问题更是所有在职村干部忧虑困扰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很多给个体打工的人员都会有给员工交社保的待遇,村干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应该加强和给予落实,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