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野猪等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补偿范围及额度的建议
2020-04-15 15:31:26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强,我州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同时,野生动物也逐年增多,特别是野猪的种群数量在一些区域甚至达到了泛滥的程度,野猪等野生动物毁坏粮食作物的情况越加严重。近几年,野猪对农作物也从原来只在秋季进行采食,演变为从春季种子下地开始就开始祸害,采食作物种类也从原来以玉米为主,演变成玉米、大豆等杂粮类,给林区群众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对于这些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当地农民不能捕杀,只能想办法驱赶,收效甚微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对野猪毁坏玉米造成的损失能够给予适当补偿,而对大豆等其他粮食作物的损毁因为损毁程度界定难、造成损失核实难度大等原因,农民受损失后很难得到相应的补偿。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补偿范围只限于农民的在册耕地,在测地以外的其他耕地遭受损失后不能进行补偿。农民的财产权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后,无法做到“应赔尽赔”,这从而客观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州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扩大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同时探索建立转移支付、民政救助、农业保险等有效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切实做到野生动物致害“应赔尽赔”,从而提高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