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孤儿是指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这些儿童的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虽然没有死亡或失踪,但由于重残、重病、服刑等原因,不能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导致他们的生活极其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他们又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孤儿,他们监护人无能力尽到抚养义务,而又不能被纳入国家规定的孤儿救助体系,很多儿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有的儿童生活困难程度更甚于孤儿,更需社会关注、关爱和关怀。事实孤寡老人同样如此,虽然他们有子女,但其子女无赡养能力或种种原因赡养尽不到赡养义务,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部分事实孤寡老人的生活也极其艰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因此,帮助事实孤儿、孤寡老人度过生活难关,自然也是脱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妇联等部门在保护事实孤儿权益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开展了多形式帮扶,但是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事实孤儿的实际困难。但对于事实上的孤寡老人则社会关注度普遍不够,没有政策法规支持,导致他们生活更加艰难。
一是社会关注不够。事实孤儿、孤寡老人不属政策规定“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社会供养人群范畴,因其有监护人、赡养人,难以引起社会重视,难以享受到现行救济制度的福泽,一旦其监护、抚养和赡养缺位,极有可能面临凄惨命运。
二是救助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当前,法律对事实孤儿有定义,但无具体的界定要件,开展工作无据可依。同时,事实孤儿救助保障没有统一政策,没有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的可操作的申请、审批、救助程序和保障措施,致使实际工作较难开展。事实孤寡老人也面临着同样政策限制。
三是帮扶形式单一。事实孤儿救助保障涉及到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参与,但因前述原因,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救助仅停留在兜底保障、社会捐赠等层面,对事实孤儿的心理疏导、教育帮扶还很不健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实孤儿的实际困难。
四是物质保障不足。据调查,90%以上事实孤儿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老人年龄较大,收入有限,再加上自身疾病缠身,家庭负担较重,用于保障事实孤儿的费用支出很难保证。
五是情感交流匮乏。由于监护人观念、知识的滞后,引发两代人之间的代沟障碍更为明显,加上情感交流对象的缺位,使事实孤儿缺乏生活安全感,长期处于担心和忧虑状态,容易形成任性、孤僻、懦弱的性格。
二、建议对策
1、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帮扶工作合力。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事实孤儿、孤寡老人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尤其是落实事实孤儿“小五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重特大疾病救助、免费体检、捐资助学等制度,保障事实孤儿的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同时,落实监管责任,针对事实孤儿监管多样性特点,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关工委要依法代为起诉,请求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培训提高,让其掌握更多教育小孩的知识技能,引导小孩快乐健康成长;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监护人,民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保障他们正常生活所需。
2、创新帮扶形式,投放更多公益项目。以政府帮扶为主体,以民间帮扶为补充,尝试帮扶工作项目化运作模式,把直接资金投入向有效社工服务转换,通过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申报公益关爱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发挥社工作用的路径,帮助事实孤儿、孤寡老人弥补情感缺失,重获情感温暖。由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关爱事实孤儿系列行动,可通过在学校定期举办心理沙龙活动,邀请心理专家面对面进行心理调适矫正,组织阳光心理夏令营活动等,帮助其克服自卑心理,培养独立坚韧品质,满足情感需求,确保更好成长。
3、充分发挥学校的帮扶作用。事实孤儿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时间、空间都在寄宿制学校。在其成长过程中,学校居于核心地位,几乎是他们接受教育的唯一渠道,学校引导教育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结果。学校应承担起更多监管职责,多关注这些孩子,对他们的行为习惯及时给予正确指导。要充分发挥学校、班主任和同学的作用,对学习能力较弱的事实孤儿进行学习帮扶,对情感缺失的事实孤儿给予情感关怀,在集体活动中给事实孤儿安排适当角色,让他们获得集体关爱,增强自信心,找到自我价值,快乐成长。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氛围。一方面,要充分挖掘贫困事实孤儿自强不息、孝老爱亲的感人故事,通过在主流媒体或在学校的适当宣传,让更多人知道事实孤儿生存困境,乐意投身帮扶事业。另一方面,要对爱心帮扶典型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事实孤儿、孤寡老人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主动投身帮扶队伍,开展多形式关爱活动,给予这些特殊人群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