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打击在我州河流内电鱼违法行为的建议
2019-04-26 09:58:09

在我州河流内,电鱼现象普遍,存在打击力度不到位情形。

一、电鱼的危害性

首先,电鱼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直接造成许多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

其次,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电鱼不仅对鱼类造成破坏,还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等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另外,电鱼是高危行为,操作不当会造成电鱼者自己或周边涉水活动的其他人员死伤。

二、电鱼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建议

1、加大宣传电鱼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发动群众尤其是河流经过的村组织、村民积极举报电鱼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青山绿水。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适当奖励。

3、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各级水利(渔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坚决打击和遏制电鱼这一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