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违法建筑拆除程序的建议
2019-04-25 15:48:34

近年来,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得到中央、省、州、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连续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吉林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18】7号)等重要文件,专项指示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坚决做到违建必除。

目前延边州各县市全面开展违法建筑的集中拆除工作,敦化市在2018年共计拆除违法建筑700余处,随着拆除工作的逐步深入,难点问题日益突出,强制拆除的范围逐渐加大,城管执法作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执行部门,强拆程序的履行已经成为工作中较强的束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强拆程序要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后执行,也就是说强制拆除一处违法建筑,履行相关程序就需要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具体办案过程中,城管执法不具备强制力,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恶意阻碍执行、故意躲避询问等等办案阻力,直接导致明明已经定性的违法建筑,碍于相关程序的约束,难以及时拆除的情况发生,给违建拆除工作带来极大困扰,当事人的故意拖延、恶意阻碍造成拆除工作偶有程序缺失,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

为更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建筑的指示精神,坚决遏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州政府出台简化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一是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建筑合法性,出具违建认定意见。

二是由违法建筑拆除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三是在责令拆除期限内未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在认定结论准确,告知程序履行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建筑的违法事实成立,处理结果相同,适当的简化办理程序,有助于拆除工作的顺利开展、震慑违法建设行为、节约办案投入,促进执法工作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