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制定扶贫产业项目收益标准,进一步提高村集体经济发展积极性的建议
2019-04-25 15:18:01

我们知道现如今产业类项目收益标准过高,影响乡镇和贫困村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积极性。因为上级文件明确提出,产业类扶贫项目年收益率要按照项目投入资金的6%在第一年上缴、第二年,第三年在这个标准上还要有所递增。通过了解,乡镇和贫困村普遍反映这个收益率定得过高,影响了谋划申报项目的积极性,项目后续经营压力较大,容易造成一些建成项目闲置无人接管,只能采取将项目资金注入企业、农业合作社或农村产业大户经营的方式,但这又容易造成贫困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只坐等分红,容易滋生不劳得利的惰性思想,不利于对贫困户生产技能和自主脱贫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因此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如何分配才能发挥正面激励效应,切实提高贫困群众和一般农户的满意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对此,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降低产业项目收益标准。积极向上级政策制定和扶贫部门反映,建议降低产业项目收益分配标准,提振乡镇和村屯实施产业项目的积极性。

二是政策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参与产业扶贫。立足本地实际和产业优势,有目标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经销等农业龙头企业、小微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根据其各自特点,分别以“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结构形式,与贫困农户建立产业发展利益连接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村集体经济、企业和农户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