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全州养老产业扶持力度的建议
2019-04-25 11:00:5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满足庞大的老年群众多层次、多方面要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去应对。”目前,我州人口老龄化也出现快速发展趋势,截止2017年我州老年人口已突破45.8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20%以上。

养老服务产业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产业,在我州已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州民办养老机构得到很快发展,在养老服务产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州养老服务产业中的一个不可缺失的主力军。据统计,到2017年底全州养老机构已发展到184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为56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30%,民办养老机构为128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70%;全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5,765张,占全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38%,民办养老机构床位9,458张,占全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62%;全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9,493人,其中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3,400人,占入住老年人总数的36%,床位利用率为59%;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6,093人,占入住老年人总数的64%,床位利用率为64.5%。

多年来,州委、州人大、州政府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我州于2010年4月在全省率先制定和实施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2018年4月,进一步修改充实了《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我州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但是,我州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和基层单位还不知道有这个法规,谈不上学法、用法、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条例》过程中,存在实施法规不实,贯彻落实不够全面,有法不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条例》得不到有效实施,阻碍老龄事业,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如,《条例》第二十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服务机构和设施的优惠政策第(三)款明确规定,“老年人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民用收费标准收取”;第(五)款规定,“对新建老年人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款规定,“对自行采暖的老年人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与适当的燃料补贴”;《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老年人组织的专职负责人,应当给于适当劳工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县市和州直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执行《条例》规定,供暖费不按当地居民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给减免;不发给燃料补贴;对老年组织的专职负责人也不给予劳工补助等等。这些不执行法规,不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的行为,得不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直接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州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条例》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议州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全州各县市及州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全面进行一次执法监督和检查,对违背《条例》各项规定的行为和作法,及时给予纠正,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州老龄事业及养老服务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建议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条例实施办法》,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