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建议
2018-04-10 15:07:24

2016年3月22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这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对推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专门队伍。建立多元化法官检察官选拔机制,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法官遴选的要求看,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都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14世纪开始,英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沿用了这一方法。日本、韩国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从律师、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事务的人员和大学法学专业研究人员中遴选。我国的上海、广东等地在法官检察官遴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上海在2015年、广东在2016年都发布选拔公告,从45周岁以下,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具有一定执业年限的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人员、法学研究人员中选拔法官、检察官。

落实《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具有重大意义。

一、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打通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旋转门”, 完善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进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职业身份转换的畅通机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律人文精神,在同一的法治目标指引下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二、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经过了专门的法学教育培训,并通过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可以很快上岗,及时补充一线办案人员的不足。这不仅提高了人才的使用效率,为法院、检察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机会。同时,从整体上提高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有利于改变法官的来源模式,以提升司法品质,增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具体来说:一是司法的中立性更高一些;二是国家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所付出的成本更低一些;三是法官对社会的人文关怀更强一些;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更紧密一些;五是国家付出的司法廉洁成本更小一些;六是法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更加自由灵活。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机制并不复杂,以适当的培训代替公务员考试,以律师的资历及表现分为考核任用和直接遴选任用两种途径既可以。但在我国,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不同身份的巨大鸿沟,非公职人员只能通过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即公务员考试,才能越过这个鸿沟。除个别律师被直接任用为法官和检察官,其他广大律师不可能直接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有关责任部门应尽快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使之成为可操作性的政策乃至具体的工作制度,以推动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如不能实现执业角色转换,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人才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