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环保执法工作,授予敦化市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建议
2018-04-10 15:06:22

敦化市于2013年11月8日,在全省率先整合林业公安、草原站、河道管理站等行政执法资源,成立了敦化市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办”),实现了生态环境的统一保护和管理。2014年12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下文(吉编事函〔2014〕336号)批准敦化市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敦化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并增核领导职数(正科级)1名,(副科级)1名,编制20人。

敦化市生态保护中心自2014年成立以来,共破获非法侵占草原、湿地,非法采石、挖沙,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213起,其中行政案件162起,行政处罚117人,刑事案件51起146人,恢复草地50余公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17余万元。在2017年12月在中央新闻联播报道了吉林敦化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内容,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但在生态执法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执法地位不合法,执法权威低。生态保护中心因没有政府授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执法主体,很多执法仅仅流于形式,无法对破环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处罚。二是缺乏行动执法强制权。生态保护中心是受林业公安、草原站、河道管理站等单位委托行使执法的一个受托单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导致了生态保护中心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三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合力未形成。首先,由于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现为雁鸣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下属机构,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配合方面存在障碍;其次,相关部门单位利益博弈,权力争着要,而责任没人担当,推诿、扯皮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生态体制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建议州人大推进生态环保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以敦化为试点,授予敦化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