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的建议
2018-04-10 14:28:31

2017年6月12日,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原有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部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整合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执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全州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还有三项工作未统一,分别是:

(一)覆盖范围未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吉林省明确规定参保范围为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含在校学生,致使全州部分农村中、小学生出现重复参保现象。参保时间:新农合全省统一在年末集中收缴而城镇居民参保时间为每年8月—12月,新农合缴费时间与文件要求不符。同时城镇居民与新农合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实时共享机制,不能及时比对参保信息,无法避免重复参保问题。

(二)保障待遇未统一。按照文件要求,我省新农合与城镇居民报销待遇应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保障待遇不统一的问题。举例说明:新农合门诊慢病糖尿病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每年6500元,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2种慢病按定额补助,如门诊慢病糖尿病,每人每月补助400元,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50%比例报销,全年最高报600元。通过以上慢病保障待遇对比,说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差异较大。

(三)基金管理未统一。截止到2017年末,全州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基金未实现整合,而是在财政同一专户分别独立核算。基金统筹也未全部实现市级统筹(新农合全省为县级统筹。)

问题原因:

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未全部实现“六统一”的原因是:

(一)文件规定有不足。我省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文件规定参保范围在中、小学生方面明显存在重叠,同时双方参保时间不同,所以不能实现“覆盖范围统一”。

(二)报销方案不统一。新农合报销执行我省新农合补偿方案,城镇居民医保执行另一套补偿方案。报销方案不统一致使参保人享受的保障待遇不相同。

(三)部门不统一。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基金要求专款专用,但因两者分别隶属卫计局和人力资源保障局,所以基金不能合并,只能分别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未全部实现“基金管理统一”。

建议州政府: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协作。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工作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它需要由多部门、多层面统一协调完成,而不可能由一两个部门或一县一市独立承担完成。建议州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加强沟通,完善政策,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开展工作,确保文件落到实处。

(二)统一文件政策。由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执行不同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致使工作中出现重复参保,报销待遇不统一的问题。建议从参合、报销及基金监管统一两保险执行等方面制定文件政策,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三)实现信息共享。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未完全整合时,应先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健全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政策不统一现象发生,为两保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做好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