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建议
2018-04-10 14:25:49

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州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还存在着征收法规政策不完善,征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对缴纳残保金有抵触情绪。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残疾人也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为自身的残疾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有的认为缴纳残保金是做慈善事业,有钱就表示一下,没钱就不缴;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即使没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的也是财政的预算资金,不如直接预算资金做残疾人事业。这些认知差异导致用人单位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保金征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

二、残保金法规政策不完善。残保金征收政策不完善,直接制约着残保金的征收,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多困难。一是个别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总人数存在有意隐瞒少报现象,核实难;二是个别效益差的企业单位要求减免残保金,把握难;三是个别效益好的用人单位既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拒缴残保金,催缴难;四是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协作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 

三、证书管理存在盲区。按照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相应减免部分残疾人保障金,因此,部分企业利用此政策,通过“买卖”残疾证,虚构安置残疾人合同,进而减免残保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残保金的流失。 

四、残保金征收形势在不断变化。2015年残保金由政府性基金收入调整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并对20人以下小微企业3年免缴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变化给残保金征缴工作带来重大的影响。

五、残保金征收管理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一是征收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尚未建立起残联、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社保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不能实现数据共享。二是执法刚性不够,未开展清欠追欠工作。三是年审工作滞后,未按法定程序按时开展。

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的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自觉履行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意识,营造用残、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对用人单位要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依法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广泛宣传,特别是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历年欠缴残保金数额大的用人单位要予以曝光,加强社会的舆论监督。

二、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地税、残联、财政等相关征收部门信息共享的联网系统,实现残保金征收数据的网络传递,改变当前底数不清、进度不明的现状。同时,要强化执法刚性,加大清欠追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