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完善《延边州城市管理办法》的建议
2018-04-10 14:21:40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理念深入贯彻实施。城市,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是依法治国具体的制度象征,而法治是文明的保障,城市管理是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城管执法直接面对群众,但很长时间以来,城管法定职权不清晰,多头执法,执法重叠和执法空白问题并存。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经常与管理对象发生冲突,群众不满意,执法队员自己也觉得委屈。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日趋饱和,由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的现实需要逐步显现。而这些工作的关键在于有法可依。

一、城管执法的现状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2015年12月,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的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理清一个清晰的脉络,在暂时缺少国家层面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作为城市管理立法母法的境况下,以《宪法》为原则,加快地方性立法的步伐显的迫在眉睫。我州的城市管理办法是2008年10月28日颁布执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城市管理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城市,需对原有的《延边州城市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对于城市规划建设等其他工作,城管执法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各地政府自发形成的工作,可以形象的说是“儿孙满堂,上无爹娘”,从一开始就缺乏顶层设计,加之管理内容和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如开篇所言,城管执法工作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统一、职责范围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依据不足、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保障不够等问题,这些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着城管执法的发展,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专业立法的滞后和缺位。

尤其是执法依据分散且稳定性较弱的问题。由于城管执法相对集中行使了环卫、市政、绿化、环保、公安、和规划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由于执法依据的多层级性和多部性,使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查处可适用的法规依据众多,且依据分散,加之各依据处罚标准的不同,其结果是依据间互相冲突,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太、随意性强、规范性弱,不少执法队员面对众多而分散的执法依据往往十分茫然,无所适从。如查处乱设摊点,运用的依据涉及公安、市监、环卫等多个部门,由于各依据间的罚款标准各不相同,使得城管执法队伍在依据的合理运用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此外,对一个执行着几十部法规、上千条规范、上百执法事项的部门而言,众多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已使队员在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上面临着巨大压力,这极不利于队伍业务水平的提高,也影响着执法实效。

三、修订和完善的必要性

  针对当前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上述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和完善地方法规加以解决和完善。其必要性在于:

1、城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中央和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虽已然出现可喜的势头,但也必然伴随相应的过程。城市管理工作不可一日不做,城市发展不可一日无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一项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符合简政放权的时势需要,在局部取得成功并逐步走向成熟的基础上必然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2、稳定城管执法法规依据的需要。目前,城管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配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散见于相关专门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一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发生变化,城管执法依据随之调整、变化,造成城管执法依据和体系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十分不利于城管执法行为规范、队伍建设。为此,修订和完善城管执法地方性法规,有助于解决当前执法依据众多、多元化、稳定性弱的问题,有利于队伍准确、及时的掌握法规依据,提升执法水平。

四、对策建议

(一)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城市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主体地位,明确城管执法职责和权限范围,规范执法程序,完善保障机制,为城管综合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

  (二)建议在法规中对下列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

1、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鉴于城管综合执法队伍不能完全转为行政机关,建议通过地方法规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法规授权主体地位,使城管综合执法队伍以正当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力。

2、划定城管执法职权范围。城管综合执法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有个度,任意扩大城管执法的职责和权限都不利于城管执法目标实现发展,更不利于队伍建设。通过对现有综合执法权限进行梳理,明确具体执法事项,明确城管执法与专业执法之间的执法界面,防止当前已经出现的推诿扯皮、界面模糊的事项。

3、强化城管执法保障机制。对一些乱堆乱贴乱设摊等城市管理顽症,制定相应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确保执法实效。提高城管执法权威性,减少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对出现的抗法事件,规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究法律责任,从而给当前城管执法强有力的支撑。

4、规范城管执法合法程序。执法程序是执法合法、规范、有序、公正的重要保证,修订和完善城市管理办法时,可以对综合执法中的调查取证程序、文书送达程序,以及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作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确保城管执法行为合法和规范。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却也到了必须重视解决的地步。加快修订和完善城市管理办法从长远看可以为国家立法即《城市管理法》的出台提供宝贵的基层实践经验,从近处看也是缓解当下地方城市管理工作矛盾的英明之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我们生活的世界充满希望,也充满挑战。我们不能因现实复杂而放弃梦想,不能因理想遥远而放弃追求”。我们坚信,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城管执法工作的春天即将到来,城市管理工作的前景必然无限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