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管理立法的建议
2018-04-10 14:19:49

一、案由 

近些年,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我州农村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不断增加,全州很多县市的小型养殖场数量总和远远超过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养殖业在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已相当严重,由此引发的群众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由于现行的法规对这些畜禽养殖场未加以规范,环境管理措施不能落实,有悖于环境管理政策要求。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解决污染、矛盾、管理等措施势在必行。 

二、案据 

(一)非规模化畜禽养殖遇环保监管法律盲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方面,可执行的法规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5月8日公布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4年1月6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而《办法》规范调整的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即指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在此规模以下的小型养殖或放养养殖不在《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各类创建上凸显不足。从目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来看,大多都侧重于卫生,而不是污染问题,且标准要求多、分管部门多,资金投入保障到位难,解决问题仅靠协商和思想说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思想认识有歧义。就我州目前来看,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还是发展种养殖业,而且我州发展畜禽养殖业在客观条件上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些乡镇将此作为扶贫工作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予以大力发展与推广,引导各家各户开展畜禽养殖,但由于群众环境意识不高,容易形成不正确的认识氛围,从而形成随意无序发展。 

(四)规划布局上存在无序。在空间布局上呈现随意性扩张、布局散乱。每个镇、每个村都有小型畜禽养殖户,建于房前屋后,与居民区穿插布局,就近养殖,就近居住。产业水平低下,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由于没有实行统一规划,污染点源分散带来广泛性面源污染。 

(五)信访处理处于尴尬境地。由于小型畜禽养殖问题未纳入日常行政管理范围,因而无规范管理或强制措施,乡镇政府、畜牧、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职责分工也不明确。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对生产生活水源、居住环境恶臭气味影响等,单靠环保部门难以协调,也不能实行强制性处置措施,使得环保部门处于尴尬境地。 

三、方案  

上述问题使得环保等相关部门监管无依据,群众反响强烈,养殖污染严重局面难以改变。同时非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的水污染严重影响了水质,直接影响安图整体的生态环境。为尽快解决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现提出几点建议: 

1、建议州人大将制定非规模化养殖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明确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

2、坚持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加强畜牧、农业、财政、工商、规划等部门之间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

3、建议州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对于已造成污染的养殖户进行全面规范、治理,同时政府建立规模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户按照养殖规模,建立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政府给予相应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