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建议
2018-04-10 14:17:57

按照延边州人社局《关于调整州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延州人社发〔2013〕13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老工伤人员是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后,被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大部分在初次伤残等级鉴定后均未进行复查鉴定,初次鉴定至今时间跨度较长,但这期间也是老工伤人员的身体状况总体向好恢复期。因此,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为老工伤人员安排其伤残等级完全能够胜任的适当工作岗位,是合乎国家、吉林省工伤保险政策应有之义。在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六级伤残人员安排适当岗位或调整岗位的前提下,老工伤人员若依旧以身体状况不适、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不能复岗工作的,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以确认老工伤人员是否达到不能胜任工作的程度,如经鉴定确属不能复工的,则企业可以继续发放伤残津贴;如经鉴定确属可以复工的,则必须到原单位复工,否则企业可以停发伤残津贴,这样能有效避免本来能够从事适当劳动强度工作的六级伤残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单位的复工规定,在隐瞒其擅自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情形享受额外劳动报酬的同时,仍然享受着企业发放的伤残津贴待遇,出现吃空饷的情形。

2013年,我省其他地区如白山市、白城市、吉林市均按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做出了调整,其中对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均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增长幅度做出合理调整。例如,白山市2013年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1,236元,比白山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多出16元;白城市2013年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1,173元,比白城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多出53元;吉林市2013年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1,465元,比吉林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多出145元。

比照上述三个地区可以看出,我省其他地区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均是在伤残津贴调整年以近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做出适当调整,但我州2013年在确定延吉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时,是按照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的。如以2013年延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513元为例,企业若按此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会比2013年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多支付2,293元,这与其他地区发放的以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的伤残津贴待遇相差2,000元以上,造成我州发放标准明显高于我省其他地区,这无疑给我州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用工负担和压力。

为此,特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考虑我州企业用工难、用工成本逐年增加的现实情况,对2013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发放标准做出适当调整或完善,比照省内其他地区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参照伤残津贴调整年近三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做出适当调整。

(二)综合我州老工伤人员实际所得,实行老工伤待遇标准统一核算。老工伤人员保险费用在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基础上,工伤职工个人应与在职人员一样承担一定比例的个人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