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2018-04-10 15:13:31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我国到2035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延边州政府已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新一届的法律顾问团自2013年5月受聘于延边州政府以来,法律顾问团在政府决策的合法性、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升政府的法治形象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与法治思维也日益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但是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落实考核制度等没有建立或不完善。

以往法律顾问团工作没有成型经验,使得各项制度无法健全,以致于顾问律师的选聘上无法针对政府的法律需要进行选拔。对政府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服务没有应急预案。政府办,法制办、顾问团工作衔接不畅,政府没有对顾问团工作业绩的管理考评办法。

2、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涉法相关文件会前不知情。

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过泛,将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角色混同,界线不清晰,加重律师工作负担。例如:列席政府常务会,对相关涉法文件会前不知情,会中被动接受提问,缺乏会前论证,遇到不是顾问律师日常关注的领域,要么无意见,要么没有确切答案,不能真正发挥律师专业性作用。而且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对自聘的法律顾问的利用率不高,加重了政府法制办与州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负担。

3、对顾问律师管理不透明,缺乏考评机制,导致重个人荣誉,而轻履职尽责。

顾问律师往往重视作为州政府法律顾问的名誉,以此作为证明自身实力的资本,对如何履行好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上缺少必要的思考,因此大多顾问律师是顾而不问,因顾问团律师工作量管理缺乏透明度,在与顾问律师个人业务发生冲突时,偶尔也会存在推诿现象。

4、对顾问律师的劳动成果无相应对价报酬,导致对服务无积极性。

顾问团工作没有相应的工作业绩统计管理部门,工作业绩不透明,因此,无法对顾问律师个人的劳动成果及团队贡献做出划分并支付相应的对价,顾问团律师不能按劳取酬。

二、对上述问题的四点建议

1、2018年5月,现任政府法律顾问团聘期届满,借此机会,政府要健全聘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落实考核制度,特别是顾问律师的聘用标准要细化,既要考虑到顾问律师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考虑到政治素质、年龄、精力,奉献精神等综合素质,还要有丰富的解决问题的实战经验,要有法律知识的广度,且在某一法律专为领域有其专长。

2、对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与法律顾问团工作的职责界限有个概括的区分,如涉及政策性或偏政策性的问题,由法制办负责,法律层面及涉诉方面的问题由顾问团的律师主要负责。顾问团的律师要签订对涉密材料及案件的保密承诺,同时要有对涉法事件充分的知情权。只有对涉法事项有过事前的论证,提出的法律意见书才会更有准确性。

3、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自律的同时,主要应由政府法制办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法律顾问团工作管理,根据顾问团成员的排期及顾问团律师的专项业务能力对接政府工作。并对顾问团成员工作进行汇总,作为年底业绩考核的依据,对顾问团成员进行动态聘用,对只有虚名,不进行实际服务或者因个人业务繁忙无暇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超过规定次数的,可以解聘,并补充新的律师接任。政府法制办对顾问团律师的工作安排及工作成果要在内部公示透明,对需要顾问团集体出具法律意见的事件进行组织、安排集体讨论。

4、在政府财政较为紧张,无法正常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支付顾问费的情况下,在现有资金范围内,也要对顾问团的律师进行业绩考评,对贡献较大的律师,政府也要予以表彰以示鼓励,调动顾问律师的积极性,得不到经济上的对价,也要有精神上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