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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州交警支队应对延吉市下放小型汽车登记业务等相关权限的建议

2014-03-20 15:42:46

 

延吉市新兴街道党工委书记 申美善
延吉市作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府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普通市民主要的交通工具,车辆的增加不但促进了城市繁荣、经济发展,而且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随之而来的,小型汽车登记注册登记业务量也日益增多,但在办理车辆落籍过程中,由于办事窗口多、办事程序复杂等原因产生的不便日益凸显。
延吉市民纷纷反映,转籍、落籍、检车业务难办,办一次小型汽车登记业务要跑几天才能办出来。根据调查,延吉市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在延边州交警支队,延吉市民买车后必须先要到延吉市机动车检测站或龙盛机动车检测站进行车辆检测和查验,再到位于长白山西路的州交警支队业务窗口办理登记业务,来来回回,无形中既增加了路途,又不能及时办理。同时,市民在办理第二年的车辆年检或者驾驶证年检等业务时,要在位于延吉经济开发区的延吉市交警大队办理,虽然手续简便、办理方便了,但往往由于第一次在州交警支队办理,致使市民经常误认为所有业务都在州交警支队办理,第二年办理业务时多走了很多冤枉路,给市民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惑。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要积极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问题,小型汽车登记业务、科目一考试、记满12分学习考试等业务按照上级要求应该早就下放到延吉市交警大队,确因为支队不愿意下放,市民需要多次在延吉交警大队和支队之间奔波,无形中给市民带来了经济负担和不便,多数市民对此深感不理解,多次咨询大队相关部门,为什么延边州其他县(市)办理小型汽车业务和科目一考试都可以在县(市)级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而唯独延吉市的车辆和驾驶员业务却要到州交警支队办理?明明在延吉市交警大队就可以在同一个地点、同一窗口一次性办理的车辆登记、年检的业务,为什么一定要在州交警支队办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为什么延吉市交警大队没有办理的权限?让广大市民困惑不解。这不仅给办事群众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影响了延吉市的交通、经济快速发展,直接影响了延边州和延吉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评议工作。
根据延吉市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依据得知。为了方便市民办理小型汽车登记、检车等业务,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在2008年就下发了《关于对县级车管所下放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的通知》,明确指出:“2008年12月20日起,延吉市、图们市、龙井市、安图县、汪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可以办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同时,2011年公安部要求:“全国基层(县级)车管所建设标准在年内都要达到二级以上,考核、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基层车管所要有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2011年,延吉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已按照全国一级车管所标准建设,现已正式启用。如果延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没有小型汽车登记管理业务权限,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将无法对延吉市公安局车管所进行验收评级,不仅会影响市民办理相关业务,也与公安部交管局和省交警总队权限下放、便民利民的意图相背离,也有违民意。延吉市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府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拥有的交通工具,小型汽车登记业务量越来越大,车辆管理工作日益受广大市民的关注。由于小型车辆登记业务权限不在实际服务管理机关,在车辆落籍、车辆年检等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权限分别在延边州交警支队与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造成办事窗口多、办事程序复杂等问题,延吉市民纷纷反映落籍、检车业务难办。广大市民对此问题反映强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向党委政府提出了建议和提案,并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1年,延吉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突破性工作内容,延吉市提出了争创“全国二级车管所”,争取小型汽车登记权限下放的目标,并于同年6月起对车管所办公大楼进行了改扩建,改扩建工程严格按照省总队一级车管所标准建设,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省交警总队大力支持,专项拨款40万元,现已累计投入360余万元。2012年7月9日起已正式投入使用,扩建后的车管所综合办公楼总面积达3750平方米,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仅三楼业务大厅面积就达850平方米,二楼考试中心面积850平方米,其中科目一无纸化考试区面积205平方米,可以配置80台电脑进行考试,一个批次可容纳80人考试。与此同时为提高机动车检测效率,加强车辆管理所的服务水平,大队投入资金120余万元,重新对检测厂房、办公场所进行改造,并新建一条全州唯一的平板检测线。现已申报省标准计量监督局标的和认证,已于今年七月份启用,启用运行后年检车量由原来3万辆增加到6万辆。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有驾驶人考试员资格证的民警9人;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的民警7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州交警支队根据省总队的部署和具体要求,驾驶人理论科目一考试权限必须于12月底下放到延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和逾期未审验超过规定期限考试业务仍然没有下放。
州十三届人大会议上州人大代表曾经提过建议,州交警支队予以答复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印发2011年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1】41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06】111号)规定,县级车辆管理部门是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的延伸。经调研和查阅相关文件精神,州交警支队的答复是有意混淆概念、曲解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的通知精神,设区的地级市是指像长春市支队管辖的南关区、朝阳区等交警大队,长春交警支队与管辖的各个区交警大队隶属关系是人、财、物,都有支队统一管辖,是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而州交警支队与延吉市交警大队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州交警支队隶属州人民政府,而延吉市交警大队隶属于延吉市人民政府,州交警支队对延吉市交警大队只有业务指导的权限,延吉市交警大队的人、财、物隶属于延吉市公安局。所以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州交警支队应当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下放到延吉市公安局车辆管所。
延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每年都要代表州交警支队接受省交警总队、公安部的检查验收,在今年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验收工作中,省总队领导对延吉市车辆管理所硬件和软件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延吉市车辆管理所各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县级车辆管理所工作的前面,延州交警支队应该尽早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科目一考试、记满12分学习考试下放到延吉市交警大队,方便群众。实际情况是,州交警支队隐瞒实情,上报省交警总队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已全部下放延边州各个县市,而事实上,小型汽车登记业务等业务一直由州交警支队受理。延吉市公安局车管所已按照全国一级车管所标准建设完毕,如果仍没有小型汽车登记管理业务权限,上级公安部门将无法对延吉市车管所车管所进行验收评级,不能申报国家一级车辆所,这既影响了市民办理相关业务,又直接影响了延吉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民生问题,进而影响延吉市的经济发展大局。
延边州交警支队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下放的时机已经成熟,延吉市车辆管理所软硬件建设已经能满足权限下放的要求,业务权限下放是延吉市民众所需、民意所向。此建议提交州十四届人大会议,供各位州人大代表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