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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延长女职工产假的建议

2014-03-20 14:37:32

州妇联主席 曹於今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宣布各省将陆续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千家万户。一方面,从政策上终止了“4-2-1”的家庭结构,有利于增加劳动年龄人口,降低老龄化程度;有利于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衡和人力资源短缺等不良趋势;也有利于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改善子女的教育。另一方面也将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例如家庭生育、养育成本提高、低龄幼儿看护、早教需求增大等,尤其对女性身心健康和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的影响。有人称“单独两孩”政策让人幸福又纠结。

目前全州符合“单独两孩”及生育二胎政策的育龄妇女约 人。据州妇联在8个县市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育龄妇女有生育意愿,但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将生育二胎列入家庭计划。大家的顾虑主要是担心生育、养育成本过高,“孩奴”“二次啃老”等现实困境的制约让人对生育二胎望而却步。事实上,这些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据州教育局统计:我州目前尚无能够接收0-2周岁幼儿的公办、民办托儿所,目前开设托儿班的幼儿园也只有 105所,只能接收2周岁以上的幼儿,全州入托幼儿仅1797人,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0-2周岁幼儿只能靠家人照顾或聘请保姆看管。我州月嫂每月工资高达5000-6000元,育儿保姆每月工资约3000-4000元。这也是我州人口出生率,尤其是朝鲜族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尽管2009年我州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朝鲜族夫妇生育二胎给予优惠政策“产假增加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但力度不大,收效甚微。据州公安局统计:我州20112012年出生人口分别为1540115399人。

为配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妥善应对出生人口增加引发的相关民生需求,家庭养育成本社会化,外部化,由政府承担一定的成本,比如增设托儿机构、提高生育津贴等配套政策的研究出台迫在眉睫。我们认为,延长女职工产假是目前比较切合实际,适宜操作的办法。产假延长至一年,符合女性生育和哺乳期的自然规律,能够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帮助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同时也符合低龄幼儿的成长规律。近年来,国内外早教研究成果都表明,妈妈对0-3岁儿童的成长教育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婴幼儿时期孩子与妈妈接触时间越长,越有利于孩子充分感受母爱,有利于早期智力的开发和性格的养成。另一方面,产假延长可以大大降低家庭为生育、哺乳、看护2个孩子所付出的成本,进而减轻政府和社会压力,避免因政策调整滋生新的社会矛盾。

为降低生育二胎对职业女性及其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改善朝鲜族人口负增长的现状,建议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修订我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产假相关规定,不限民族、单位,凡是按政策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产假均延长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岗位保留,工资、奖金照发,并适当延长配偶护理假。

附:现行产假延长相关政策

现行产假延长相关政策

 一、国家和相关省市现行政策

国务院2012418日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此基础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二十余个省、直辖市出台政策,大多延长产假30-60天,河南省规定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二、吉林省、延边州现行政策

我省201191日起修订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我州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朝鲜族,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妇产假增加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