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林 松
各位代表:
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修改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废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的议案,经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认为,此次修改的3部单行条例涉及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是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意见;废止的1部单行条例因为整体框架及条款内容与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对这4部单行条例及时予以打包修改和废止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形成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决定(草案)》,其依据和理由如下:
1、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请就有关法规提出意见的函》提出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收费依据扩大了行政机关涉企收费范围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要求,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修改为“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为依据”。
2、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请就有关法规提出意见的函》提出的“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确定土地资产权属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求,删除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征用”和第五项“(五)法律、法规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3、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转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意见的函》提出的“条例第三条规定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求,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4、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该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过多次修订,罚责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且整体框架和条款内容与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