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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报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02-13 14:45:59

     2009年1月9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钟哲

大会主席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后,各代表团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表示赞同和满意。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代表们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改和我州经济与社会诸方面发生的变化,修订《条例》,进一步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是十分必要的。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于2009年1月9日召开第六次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目的明确,修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我州实际,较好地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朝鲜族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会议上,代表们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一条和第三条的“……满足朝鲜族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修改为“……满足朝鲜族群众生产和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二、第四条的“……管理工作”修改为“……政策落实、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第五条的“……将朝鲜族用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改为“……将朝鲜族用品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第十一条的“……对其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免税。”修改为“……对其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除此以外,代表们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如将第一条和第三条中的“……满足朝鲜族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修改为“……主要满足朝鲜族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第九条“……不低于2元的标准……”中的2元标准太低和关于第十条中的“银行……”中的银行是垂直管理的的金融机构,难以贯彻落实第十条有关内容等意见和建议,将在会后作进一步研究。
  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授权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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