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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报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02-13 14:54:45

      2009年1月9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南永男
大会主席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后,各代表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条例(草案)》表示赞同和满意。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代表们认为,为了维护水事、渔业的正常秩序,实现水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法规范水政、渔政监察活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09年1月9日召开了第五次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确,立法依据充分,规范内容可行,体例结构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我州实际,较好地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必将对水事和渔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起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本次会议上,代表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比如,监督检查边境水域开发利用工作中水利部门应与边防部队、外事、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监督检查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问题;在山涧溪水开发利用过程中维护林业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等。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很重要,有很强的针对性,会后对上述意见将作进一步研究修改。
  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并授权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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