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命令性停产的私有煤矿企业给予扶持的建议
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金基植
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珲春市各私有煤矿企业受行政命令性停产影响,陆续停产579天,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6亿元以上。其中,2012年三次停产整顿共120天。
私有煤矿企业行政命令性停产导致的后续问题,一是全市9个私有煤矿企业按2011年150万吨产量估算减产煤炭230余万吨,企业经济和全市财政税收损失巨大;二是虽然长期停产,但企业仍然需要支出矿井维护费用,工人基本生活补助,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造成资金流转困难;三是企业停产期间共有2500多名工人失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四是由于掌握一定技能的熟练工人已经流失,即便恢复生产,也必须重新培训人员,无法快速形成生产力。
行政命令性停产的主要症结在于,我省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一点出事,一面全停,即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私有煤矿企业,一概要求停产整顿。私有煤矿企业因停产造成的损失,也没有任何补偿。(珲春市安监部门和市煤炭协会曾对上反映有关情况,但没有得到回应。)这种做法,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悖于国家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导向,于法无据,不合常理。
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依法管理,减少行政命令性干预。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扶持政策,创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减少行政命令干预行为,特别是“一刀切”式连带性整治,尽快恢复私有煤矿企业正常生产,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为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是完善机制,对企业损失给予相应补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前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把各类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行政命令性停产给予经济补偿有关方法,一旦发生事故,如无法避免行政命令性停产,应认真调研核实,通过直接补偿或间接手段,如减少地方部分税收,协调银行部门延长收息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办法来弥补损失,促进企业正常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