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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会议文件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5-01-22 17:20:02

——2015年1月21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景远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镇绿化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特色的有效载体,对于改善人居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州扎实开展城镇绿化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我州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611日施行)后,完善绿化管理制度,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城镇绿化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城镇绿化景观得到持续涌现,绿地面积得到大幅增加,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州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还存在重复建设、管理不够到位、绿地规划布局不够合理、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够完善、绿化总量相对不足、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相对偏低、县市绿化发展很不平衡等问题。比如:2013年,全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9.06%,极个别县(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甚至不到30%,与我州40%的规划目标有些差距,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因此,根据我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一部城镇绿化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依法开展城镇绿化管理工作,而且有利于打造我州生态宜居城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景远为组长,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州政府法制办、州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条例起草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形成《条例(草案)》第一稿。在此之后,条例起草小组征求各有关单位和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6月份,又组织林业、财政、交通、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再次修改《条例(草案)》。819日,《条例(草案)》经州政府14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92日,州人大城环资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925日,州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116日,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邀请州政府法制办、州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员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提请1128日召开的州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延边日报和州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文件形式征求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州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立法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设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在城镇绿化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的问题。相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绿化称谓,条例名称中改用城镇绿化的称谓,使其外延更宽,这主要考虑我州8个县市辖区既有县级市,也有建制镇,同属城镇的概念范畴,也便于有序开展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保障城镇绿化建设资金的问题。为了增加城镇绿化建设资金,促进城镇绿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明显提高,《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把城镇绿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关于增加城镇绿化面积的问题。考虑我州绿化总量相对不足、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相对偏低、县市绿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需要采取操作性较强的措施,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指标。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关于突出地方特色,适当配置州花州树等本地珍贵植物的问题。根据州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把长白松定为州树、金达莱定为州花的决定(1987425日审议通过)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49日公布施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在城镇绿化中合理配置州花金达莱和州树长白松等乡土植物,突出地方特色,增强保护效果。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绿化中可适当配置适合城镇生长的州树长白松、州花金达莱以及长白山野生物种等乡土植物,体现自治州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五)关于扶持生产绿地建设的问题。我州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植物资源条件,也对长白山的部分特有野生植物资源开展了引种驯化工作,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先天和后天育种基础。但我州由于经济、地域等原因,生产绿地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科学育种、引种驯化、保障苗木自产等方面予以扶持,为城镇绿化提供优良苗种支撑。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生产绿地建设,保障苗木自产供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物育种、引种驯化工作

(六)关于城镇绿化成果保护的问题。近年来,我州不断加大绿化投入和建设力度,绿化成果显著,但存在城镇绿化成果经常被改建、翻建的问题,甚至有的绿化成果刚建成一年,第二年又被更新建设,造成绿化资源、人力和财力的严重浪费。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绿化成活率,保证城镇绿化率。改变原有绿化成果的工程项目,如绿地广场、湖泊树木等,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七)关于城镇绿化管理的问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时有发生不依规管理绿地、擅自移植和采伐树木、损害城镇绿地的情形,需要作出相应规定,促进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因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分别从不同绿地的养护主体、临时占用绿地的管理流程、移植和采伐树木的审批、禁止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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